案例精选

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一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

据悉,姜岩和丈夫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她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还在自己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的具体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

丈夫“被人肉”个人信息曝光

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

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起诉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

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另外,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也不侵犯他的名誉权。

初审

2008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终审

2009年12月23日下午3时,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宣判: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某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批评和谴责。

但应当指出,对王某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姜某的大学同学,在姜某自杀后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行为为目的设立“北飞的候鸟”网站,将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及与他人有“婚外情”等私人信息在网站中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它网站的链接,扩大了王某私人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传播的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张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以王某就其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其对姜某自杀这一公众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为由认为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相关证据虽能证明在张某2008年1月11日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前,部分网民已在其他网站披露了姜某自杀事件的经过,其间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已有披露,但应当指出,他人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意味着张某可以继续对此予以披露、传播,他人此前对王某个人信息的披露不影响张某侵犯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张某以其他网站先于“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为由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判令张某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