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拒绝,张某于是纠结社会闲散人员,将梁某打伤,被公安机关拘留。
分析参考:有社会必有冲突,冲突是每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有冲突又必生混乱。而消除混乱,确保必要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基本前提。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迄今为止的最好的解决冲突的社会规范。法律包含着人类的理性,在民法中,规定了公民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把人们之间因为利益的冲突用法律来规制,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便会受到法律的潜在的强制力的矫正和惩罚;在行政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使得权力的行使控制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行政权力不能侵害到公众的权利,即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和平衡。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是对最严重的社会冲突的公权力的国家代表的公力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意恢复或、矫正、补偿。这是法律的规范作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对社会秩序的价值。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的滥用,破坏了正常的代理关系,不符合人际交往中的道德和诚信原则,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和信任,如果法律不加限制,整个社会将变成欺诈 角逐的场所,走向恶法. 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中规定的滥用代理权的违法行为,黄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可以通过诉讼起诉张某.在文明社会中, 用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野蛮的暴力复仇,使争端以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国家建立后,个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缓和冲突,以避免在无限制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中互相毁灭。诉讼是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选择.黄某采取的是一种原始社会中的报复行为,将普通的民事案件演变成一个治安案件,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短暂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
有秩序的社会生活是人类其他活动的前提。法律有三项任务:为人类提供安全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致于为自己的人身安全提心吊胆;为社会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及界限,并用强力保护以预防、制止纠纷。人生生存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的资源和产品是有限的,而人类的欲望却是无限的。这个有限和无限的矛盾是一切争端和冲突的根源。法的任务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分配资源、产品,以调整或制止各种矛盾.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法律通过处罚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这正是法律的秩序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