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张汝华受贿案


基本案情:张汝华,原淮安市环境保护局调研员。2013年12月25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经查,张汝华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等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17767元,欧元2000元,金条2根。2014年8月1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汝华犯受贿罪,判决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淮安环保系统发生坍塌性腐败,“一把手”张汝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汝华曾担过任基层组织部长,到了环保部门工作后,专吃“窝边草”,为己谋利,在环保系统内部树立了极坏典型。上行下效,相关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位后,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在查办的26名环保人员中,有7名干部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并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他们在提拔后对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收取巨额贿赂后再向张汝华行贿买官,形成恶性循环。此案件牵连甚广,社会影响极坏。张汝华受贿起于2003年止于2013年,贯穿其在环保局任局长十年时间,涉及行贿人员20余人,涉嫌受贿100多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其中环保系统内向张汝华行贿买官的官员多达17人,由此带出的10余件案件,均为10万元以上大案。

分析此案的犯罪原因,除了张汝华主观方面的问题:个人放松学习,自律意识差的原因外,从客观方面分析,一方面,监管不到位,制度存在缺失且执行差。缺乏外部监督。对一把手监管不到位,张汝华自己供述其任局长十年间,未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其进行警示教育谈话,亦无人对其权力进行监管。十年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在位时间太长,张汝华将环保局经营成自己的“自留地”,致使环保局一潭死水。另一方面,内部制度缺失、不执行。人事任免制度、纪律检查制度未与时俱进,多为十多年前的规定,行为无内部规范文件制约,工作随意性大。仅有的人事任免制度、议事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人事提拔过程中的党组讨论、民主评议均成为过场。对下属的监管制度不落实,处罚机制从不启动,发现贪贿行为不移送司法部门,采取捂盖子的方式,致使下属权钱交易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