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公正执法

谢觉哉一生致力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新中国法典制订倾注了大量心血。特别是在公正执法、严肃执法和科学执法方面颇有研究。

在延安时期,谢觉哉经常亲自批复案件,纠正原判中的一些错误。然而,原判机关怕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而常常不愿改判。谢觉哉便向判案人员讲述清朝的方法:前清判案时把批文挂在衙门上,上诉人抄着批文,就可以推翻原审衙门的判决,而原审衙门便管不着上诉人。谢觉哉严肃地指出,封建时代判案都能这样,何况我们现在!“司法威信的建立,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于改判与否上”。

谢觉哉坚持在判案中要“敢碰要人”。在延安时期,发生了一件要案,主犯是个有革命资历的人物。谢觉哉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刑事处分。有些人以权势相威胁,但谢觉哉并不屈从,便把处理意见报告了毛泽东。毛泽东回信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决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于是谢觉哉便协同边区司法机关,判了那个主犯的徒刑。

边区政府的总务科科长因贪污问题被关押起来,准备判刑。谢觉哉从多方面调查,亲自讯问总务科长,要他平静下来,细细逐件回忆贪污的情形,然后帮他一宗一宗来计算,果然找出了案中的症结所在。原来,总务科长给边区政府大食堂买猪的一笔钱忘了上账,而猪又是大家见到的,肉也吃掉了,可账上没有这笔钱。真相大白,总务科长被无罪释放。谢觉哉感慨地说:“我们少一个犯人,就多一份力量。”

即使是判了刑的犯人,谢觉哉也认为他们只是犯了罪的“人”。谢觉哉经常向司法人员讲“犯人也是人”,而且他们“是社会上不幸的人”,只是主观和客观的种种原因使他们成为犯人,其实这对犯人本人及其家属,都是不幸的。因此,人民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应该多一些。一方面要剥夺他们的自由,另一方面要尊重他们的人格,改善他们的环境,以激发他们的上进心和羞恶心。

【弦外之音】公正执法是执法必严的前提。如果一个执法者没有公正之心,任何执法行为都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