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论述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摘选


为什么责任是道德价值的唯一泉源?

正由于责任是先天的理性观念,所以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唯一泉源。它完全摆脱对意志的外来影响,也摆脱意志的对象,它本身就是一个自明的普遍观念。这同时也是责任的约束性的根据。因为,这种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中寻找。这样,责任概念就和规律概念紧密地联系起来。责任就是服从客观普遍原则的行为必要性。消除来自经验要求的责任观念,总地来说,也就是道德规律的观念,它仅仅通过理性途径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其力量比全部经验动机都强大得多。而理性也正是在这里察觉到,它自身也竟是实践的。归根到底,责任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责任的先天性和客观性,崇高和尊严,这一切的一切都来自规律,规律是责任的基础。正因为它以绝对纯洁、毫无利己之心、完全普遍、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有效的、先天的道德规律为基础,所以责任才成为一切道德价值的泉源。 
   (尊重与规律)尊重虽然是一种情感,不过不是由外因作用而引起的情感,而是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的。这种尊重只是一种使我的一致服从于规律的意识。规律对意志的直接规定,以及对这种规定的意识就是尊重。更确切一点说,尊重是一种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地价值觉察,所以既不是对对象的爱好,也不是对对象的惧怕,或者爱之畏之兼而有之。所以,尊重只能以规律为对象,除此以外就不能用尊重这个词。某些东西使我喜欢,有时甚至可以说爱,也就是因为它对我有利。只有那作为根据和人的意志相关而不是作为后果的东西,只有单纯的规律,作为规律的规律才能够成为尊重的对象。……尊重一个人,更确切地说只是尊重规律,如诚实的规律等等,这个人在这方面给人们树立了榜样。由于人们认为发展自己的才能是责任,所以一个有才能的人,就是这一规律的榜样、标本,人们就对他表示尊重。
    道德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因为规律的普遍必然性,在形式上构成了自然物,构成事物的定在,一切自然的定在都必须服从规律的普遍必然性。 责任、规律、准则三者的关系是这样的: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完全摆脱意志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所以,客观上只有意志,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自己服从这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行为的善良就是行为准则和道德规律的普遍符合性……总的来说就是意志的原则,且必须是它的原则,而不须任何一个特殊规律为前提。这一原则就是: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行动。这命题不但是意志的原则,并且是辨别行为的善恶和责任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尺。 

(数学与哲学)哲学和数学是两种在形式上完全不同的科学:“哲学知识是来自概念的理性知识,数学知识是来自概念构造的理性知识。……哲学知识在一般中考察个别,数学知识在个别中考察一般,甚至于在单个事例中考察一般……”

第一,从形式方面讲,是讲规律的单一性、意志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一个无条件善良的意志是彻底善良、绝对善良的,如果把它的行动准则变成普遍规律,是永远不会自相冲突的。所以,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那些你也愿意把它的普遍性变成规律的准则而行动。这是意志永远不能自相反对的唯一条件,唯有这种命令式才是言的。这一条道德命令可以简化如下的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也是对行为评价的标准,人们必定愿意自己的准则能够变成规律。康德认为,为了维护德性的真纯,就必须抹杀经验在伦理学中的作用…… 

第二,是道德命令的质料方面,是目的的众多性。道德行为不能有来自冲动的主观目的,因为它们都是被一个有理性的东西随意选为行动结果的目的,都是相对的。它们只有和主体的某一特殊欲求相联系才获得价值,其本身并无价值……由于普遍必然命令的根据必须出于理性自身,必须是客观的,它的定在自在地就有绝对价值,它作为目的能自在地就是确定的、具有内容的规律的根据。康德认为,能够满足以上条件,唯一有字根作为定言命令根据,作为实践命令根据的东西,就是人。所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一条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在康德这里,人,总地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际存在着。它们不单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使用的工具。在他们的一切行动中,不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于别人,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做目的……他们的本性表明自在地就是目的,是一种不可被当做手段使用的东西,从而是限制一切任性的最高条件,人是绝对不许随意摆布的,必须是受尊重的对象……人被看做和神使同一族类,他们统统都是有理性的东西。在上面所谓责任也是以这一客观目的、绝对价值为目的,就是对这种客观目的、绝对价值负责。凡以此为目的的责任就是德性责任。 

第三,从全体方面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这就是: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由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的规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由普遍客观规律约束起来的、有理性的东西的体系,康德称之为目的王国。目的和自然这两个王国很有相似之处,前者服从准则,服从自身加于自身的规律,而后者服从外因起作用的规律。作为自在目的,有理性的东西其本性就规定他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对一切自然规律来说他都是自由的,只服从自己所指定的法律、规律。唯有立法自身才具有尊严,具有无可比拟、无条件的价值,才配得上在称颂他所用的“尊重”这个词。 真正纯粹的道德规律,只寓于纯粹的哲学之中,在此意外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道德哲学。
   (意志自由)……善良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必须把自身看作是实践理性,看做是有理性的东西,自身即是自由的意志。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种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自由即是理性在任何时候都不为感性世界的原因所决定。……规律概念伴随着因果概念。所以,自由并不是无规律的,而是具有不变的规律的因果性……自然必然是他律性,意志自由是自律性,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就是他自身的规律。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为了把自己想成在目的序列中是服从道德规律的,我们认为自己在作用因的序列中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