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论述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摘选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身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这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他就会毁灭。

因此,创世看似是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他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恒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将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关系。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以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在人为法确立公正之前,就存在着公正关系。例如,倘若已经有了人类社会,那么,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倘若智能存在物获得了另一种存在物的泽惠,那么,前者理应感谢后者。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则创造者就应该始终保持与生俱来的从属关系。倘若一个智能存在物加害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前者就理应受到同样的损害。如此等等。

但是,智能世界的法理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因此,智能世界虽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变的法则,但是智能世界却不像物质世界那样恒久的遵守这些法则。其原因在于,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难免会犯错误,再则,他们往往始终出于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们并不始终遵守他们的初元法则,也不始终如一地遵循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我们不知道,兽类是受制于普遍的运动法则抑或受制于特殊的动因。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兽类与上帝的关系绝对比不上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为亲密。只有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只有在他们与其他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或是在对待它们自己时,情感对它们来说才是有用的。

借助肉欲的引诱,它们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诱同样使它们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种。它们有自然法则,因为它们由同样的情感连接在一起,但是,它们并非凭借认知和肉欲连接在一起,所以它们没有人为法。不过,兽类并不是一成不变地遵循自然法则,倒是那些既没有知识也没有情感的植物,更好的遵守了自然法则。

兽类虽然完全不具备我们那种无与伦比的优越感,但它们也有我们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它们虽然丝毫没有我们的期望,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像我们一样会死去,但是他们在我们死去的时候并不知道死亡为何物;它们中的大多数比我们更善于保存自己,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欲。

作为物质存在,人和其他物质一样,也受制于不变的法则。作为智能存在物,人不断的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何一切高级智能存在物一样,既会陷于无知,也会犯错误;丢失本来就不多的知识,而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上帝则借助宗教法规唤起他们对上帝的记忆。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